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於111年6月15日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並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4人)所組成,主要職責為審議或處理下列事項:
1、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年度財務報告。
11、企業併購法規範之併購事項。
12、第一季至第三季財務報告。
13、核定本公司簽證會計師年度審計及非審計服務事項。
14、與本公司簽證會計師進行溝通及交流。
15、協商管理階層與本公司簽證會計師間關於財務報告方面之意見分歧。
16、與管理階層及本公司簽證會計師討論本公司其他財務資訊以及美國證券交易法要求之報告。
17、其他本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第一屆審計委員會任期自111年6月15日至114年6月14日,112年度已開會4次,112年度各委員出席情形如下: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審查財務報告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及盈餘分派議案與112年第一、二、 三季財務報告,其中財務報告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或核閱完竣,並出具查核 或核閱報告在案。前述111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與盈餘分派議案及112年第一、 二、三季財務報告經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合。
考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本公司各單位及子公司業已完成111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並經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完成,併同全年度稽核計畫執行結果,經審計委員會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係屬有效且無重大缺失,能合理確保內控目標之達成。
委任簽證會計師
本公司依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9條之規定,每年至少一次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經本公司112年11月6日審計委員會評估,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馮敏娟會計師及林雅慧會計師均符合獨立性之評估標準,足堪擔任本公司財務簽證會計師。